隨著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fā)展,工業(yè)生產規(guī)模日益增大,防爆問題顯得更為重要。在石油、化工、煤炭、等各行業(yè),功能各異、品種繁多的防爆電器產品被廣泛采用。防爆電器在使用中能否穩(wěn)定安全運行在各類危險爆炸環(huán)境中,出廠前必須進行相關嚴格的防爆測試。深圳中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防爆領域擁有豐富的產品設計及測試經驗,以下是有關新歐盟防爆ATEX認證指令2014/34/EU及相關問題解讀。
防爆指令ATEX 2014/34/EU
(舊指令94/9/EC)
ATEX源于法語“ ATmosphereEXlosible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 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空氣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span>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外部。
ATEX 2014/34/EU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qū),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qū) 1區(qū) 2區(qū)
1G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qū),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qū) 21區(qū) 22區(qū)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0區(qū):zone 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連續(xù)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huán)境存在的時間大于1000小時/年。
1區(qū):zone 1,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場所,危險環(huán)境存在的時間在10-1000小時/年之間。
2區(qū):zone 2,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如果出現也時偶爾發(fā)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huán)境存在的時間少于10小時/年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與 ATEX 2014/34/EU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也稱作ATEX 137),規(guī)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huán)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huán)境;
2. 對爆炸性環(huán)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huán)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qū);
4. 在入口處給區(qū)域用符號標識( 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qū)域選擇符合 ATEX 2014/34/EU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 規(guī)定:
0 區(qū)場所只能用 1 類設備; 1 區(qū)場所只能用 1 類和 2 類設備; 2 區(qū)場所只能用 1 、2 和 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guī)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說明
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發(fā)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歐盟官方公報,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將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執(zhí)行,舊的指令94/9/EC也隨之將被取代。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NLF)執(zhí)行防爆指令條例。
新版本的指令在保持產品范圍,產品的等級劃分,基本安全要求以及一致性評估流程不變的情況下,引入了新立法架構(NLF):更詳細地規(guī)定了經銷營商的義務。同時在新的NFL架構下,對公告機構的在認證過程中的要求更加細化,更加明確機構在認證過程中的職責。
新指令哪些變化
Q: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的產品范圍是否發(fā)生變化?
A:整體是沒有變化的。與舊指令相比,只是表述方式不一樣,內容保持一致。
Q:新版防爆指令何時開始使用?
A:新版本指令于2014年3月29日發(fā)布;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于2016年4月20日執(zhí)行。
Q: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的證書何時才能簽發(fā)?
A:2016年4月20日起才能簽發(fā)新版指令證書。在這個日期前,公告機構只能做相關方面的準備,不允許簽發(fā)新版指令的證書。在此日期前,公告機構只能簽發(fā)舊版本防爆指令94/9/EC的證書。
Q: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正式執(zhí)行時,舊版本指令的證書是否有效?
A:仍然保持有效。只要舊版本的防爆指令94/9/EC的證書仍然處于有效期內,那證書將保持有效。
Q:舊版本的防爆指令94/9/EC的證書在2016年4月20日后使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A:持有舊版本指令證書的客戶,在提供的符合性聲明時,需要注意提供新版本防爆指令2014/34/EU的符合性聲明。
Q:2016年4月20日以后,根據舊版本指令簽發(fā)的證書是否能夠年審或者更新?lián)Q證?
A:可以。年審或者更新?lián)Q證將依據新指令進行操作。
Q:制造商能否在2016年4月20日簽署并提供基于新版本指令的符合性聲明?
A:不行。新版本指令相關的符合性聲明只能從2016年4月20日開始簽署